不签劳动合同,公司应该双倍支付公司
2010年6月4日王某受聘于江苏省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9月3日,双方补签了一份试用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4日至2010年9月4日止。双方在试用合同中约定,王某试用期月薪为税前2000元。同年9月4日,公司以王某不胜任会计的岗位、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了她。
之后,王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两倍工资6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等。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说法: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现在公司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王某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两倍工资4000元。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使得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和职工权益保障制度日益完善,保安员作为全体劳动者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合法的劳动权益也受到了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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