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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你领到加班费了吗?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7日 浏览次数: 2685

元旦刚过,春节又将临近,作为保安员,越到这种时候他们越是忙碌。为了千家万户的幸福团圆,保安员加班加点,始终坚守在一线执勤岗位上。在保安员辛劳付出的背后,有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那就是他们在节假日里的加班费是否也能如期而至。让那些奋战在一线的保安员,不但能在节日里为人们送上一份平安,也能让自己的劳动得到应有的回报。

据了解,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那么,加班费用的具体支付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这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这种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做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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